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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企業新聞 |
| 關于 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第二十條電線電纜制造項目的調整說明 |
| 2016/6/1 閱讀次數:[3750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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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目錄(2011年本)》中,將“電線、電纜制造項目(用于新能源、信息產業、航天航空、軌道交通、海洋工程等領域的特種電線電纜除外)”列入限制類。實施過程中,行業有關方面反映,該條目將電線、電纜行業除新能源等5個特定領域特種電纜外全部列入限制范圍,企業新上項目都投向上述幾個除外的領域,與實際市場需求結構不符,不利于引導社會投資和產業結構升級。地方有關部門也提出,對新能源等5個領域的界定較為寬泛,在實際工作中難以進行符合性判斷,可操作性不強,不利于規范投資管理和為相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。 為此,經與有關行業協會認真研究,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,此次修訂,將該限制類條目調整為“6千伏及以上(陸上用)干法交聯電力電纜制造項目”。主要考慮是上述項目設備專用性強、投資強度大,且重復建設嚴重、產能過剩矛盾突出。此外,修訂后的條目對產品類別和技術規格予以明確,增強了可操作性。對于上述項目產品以外的其他電線電纜產品,由于設備的通用性強,各產品之間的產能易于轉換,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需求,及時調整產品結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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